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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调解委员会依法为工伤职工维权

作者:胡建平  更新时间 : 2012-10-22  浏览量:1142

 

案情简介:

应城市杨岭镇团山村村民厉某,现年46岁,2012220应聘到应城市团山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。上班的第二天即21日下午3点钟,在井下拖运膏块时,被膏板砸伤腰部,公司随即将其送应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。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公司已经全部承担,厉某出院后,经鉴定为伤残九级。厉某主张按工伤事故标准进行赔偿,公司以其上班时间短,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,只同意按人身损害侵权进行赔偿,为此双方发生纠纷。512,厉某到应城市杨岭镇石膏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,调解委员会立案后当即通知公司,经厉某和公司共同协商,在调解人名册中选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胡建平律师为调解人。胡律师受理该案后,第二天即带领工作人员到公司调查了解情况。经了解,应城市团山矿为发展有限公司是实现公司化运营的正规企业,厉某应聘到公司工作从事石膏搬运工,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,工资计件按月支付,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,厉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,虽然公司还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,属于事实劳动关系,此次事故属于典型的工伤事故,公司理应按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赔偿。胡所长还了解到,公司还没有为职工厉某缴纳工伤保险费,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应该承担的责任。最后,经调解,公司在已经支付了二万元医疗费的情况下,赔偿职工厉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万元。

律师点评: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在本案中,公司虽然没有与职工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双方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合同关系,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,主张按雇用合同关系处理与事实不符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这是一种违法行为,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,用人单位仍然要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标准进行赔偿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职工在工作时间,工作场所,因工作原因受伤,是典型的工伤事故,其主张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进行赔偿完全合法,理应支持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胡建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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